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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1. 基础信息
文件名称:关于碳排放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文号:发改价格〔2026〕667号
制发日期:2026年5月14日
发布日期:2026年5月18日
政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发文对象:上海市、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2. 收费管理方式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具体管理流程为:
| 步骤 | 责任主体 | 职责内容 |
|---|---|---|
| 1. 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 交易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海)商注册登记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湖北) | 共同协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 |
| 2.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 在不高于上限收费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相关机构对应关系:
| 机构名称 | 所在地 | 角色定位 |
|---|---|---|
|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 上海市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
|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中碳登) | 湖北省 |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
3. 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上限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核定 。
成本构成:
| 成本类别 | 具体内容 |
|---|---|
| 注册登记机构相关成本 | 组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登记、提供交易结算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
| 交易机构相关成本 | 组织开展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等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
费用确认方式:扣除政府补助后的合理费用支出,具体由交易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海)商注册登记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湖北)开展成本调查确定 。
核定因素:综合考虑机构运营成本、经营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 。
4. 费用收取和分配方式
| 事项 | 具体规定 |
|---|---|
| 收取方式 | 在交易环节向市场内进行交易的单位统一收取 |
| 分配原则 | 收取的费用根据相关工作成本情况在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间进行分配 |
| 分配比例 | 具体分配比例主要根据成本调查确定 |
5. 定期评估制度
建立3年评估周期,核心要求如下 :
| 评估事项 | 具体内容 |
|---|---|
| 评估主体 | 交易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上海、湖北) |
| 评估内容 | 碳排放权交易手续费上限收费标准、实际执行情况等 |
| 评估方式 | 共同开展评估,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 |
| 评估周期 | 原则上不超过3年 |
| 动态调整 |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完善 |
6. 指导与监督要求
| 监督事项 | 具体要求 |
|---|---|
| 成本核算 | 指导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成本核算和价格管理制度 |
| 财务管理 | 单独核算并准确记录相关工作成本和收入等情况,加强支出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
| 信息公开 | 及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 |
| 成本约束 | 强化成本约束,防止不合理成本上涨 |
| 违规查处 | 依法查处不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等行为 |
| 政策优化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体制改革情况,及时优化完善相关收费政策 |
7. 政策背景与影响
(1)政策定位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2021年7月启动以来,暂未收取交易手续费,无开户费、年费,企业可免费交易 。本次通知并非新设收费项目,而是规范现有收费行为,将收费管理从机构自主管理升级为政府指导、透明可控的制度化管理 。
(2)解决的核心问题
| 问题类型 | 现状问题 | 本次通知解决方案 |
|---|---|---|
| 管理方式 | 管理方式不统一 |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
| 定价机制 | 定价机制不透明 | 明确上限收费标准制定规则 |
| 成本核算 | 成本核算不严谨 | 开展成本调查确定 |
| 监管机制 | 监管与监督机制不完善 | 建立定期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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