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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1. 立法背景与目的
制定目的:为加强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督管理,明确重点扬尘污染源确定标准和程序。
法规依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3月5日至2026年4月10日。
2. 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管理原则: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公开透明、动态调整。
牵头部门: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的确定、公开和调整工作。
配合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水务)等行业管理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配合。
3. 重点扬尘污染源认定标准(核心条款: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管理:
| 类别 | 认定标准 |
|---|---|
| 房屋建筑工程 | 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单个标段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且处于基坑开挖施工阶段的。 |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且处于土石方开挖或回填阶段的。 |
|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 | 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
| 线性工程(交通公路、水利等) | 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外,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或线性工程长度20公里及以上,且处于土石方开挖或回填施工阶段的。 |
| 城市道路 |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达不到住建部《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2022)规定的作业内容及频次要求,或《河北省铺装道路尘负荷走航监测与评价技术规范》“中等级别”以下的路段。 |
| 露天矿山 | 距离城市(县城)建成区、交通干线3千米以内的。 |
| 兜底条款 |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重点监管的其他扬尘源。 |
4. 名录确定程序(核心条款:第六、七条)
初步名录提出: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第五条条件提出重点扬尘污染源初步名录。
异议复核:提出初步名录前应充分征求企事业单位意见。有异议的可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告知。
审核确定:初步名录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
告知与备案: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事业单位、相关监管部门,并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5. 信息公开与动态调整(核心条款:第八、九条)
公布频次:重点扬尘污染源信息每月调整更新,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分局向社会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施工、作业)单位名称、所属行政区域、位置信息(中心坐标)、监管部门等。建筑施工类项目还应包括建筑施工许可证号、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情况,并在河北省扬尘污染源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
移出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移出名录):
永久性关闭、停产(工)的露天矿山;
建设工程平基、拆除、土石方开挖和回填等易产生扬尘作业已完成的;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内容及频次稳定达到《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与质量评价标准》(CJJ/T126-2022)要求,或稳定达到《河北省铺装道路尘负荷走航监测与技术规范》“优等级别”要求的路段;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移出的。
移出程序:按照企事业单位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告知申请单位、调整名录的程序办理。
6. 责任单位义务与监管(核心条款:第十条)
主体责任: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应主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保障扬尘污染防治所需经费,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向相关部门提供扬尘污染防治信息。
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加强重点扬尘污染源日常监管,根据监管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名录。
7. 解释权与施行时间
解释权: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施行:自2026年__月__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