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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1. 文件基础信息
文件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交易规则
文号:宁环规发〔2026〕1号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发布形式:修订印发(替代旧版规则)
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定位: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核心操作规范
2. 统一交易平台管理(核心修订)
新规最核心的变化在于明确统一了排污权交易的渠道,并首次以文件形式禁止场外交易:
| 规定要点 | 具体内容 |
|---|---|
| 统一平台交易 | 全区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系统开展 |
| 特殊地区通道 | 银川市可使用本地“六权”改革一体化服务平台,但数据必须接入全区排污权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共享 |
| 严禁场外交易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开展私下排污权流转。场外交易不受规则保护,且属于违规行为 |
3. “随到随办”便捷通道(针对小排放量项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交易效率,新规特别明确了针对小排放量建设项目的简易交易通道,具体条件如下:
| 交易类型 | 适用条件 | 交易方式 |
|---|---|---|
| “随到随办”交易 | 单项污染物年排放量低于以下限值的建设项目: • 二氧化硫(SO₂)< 1吨/年 • 氮氧化物(NOx)< 1吨/年 • 化学需氧量(COD)< 0.5吨/年 • 氨氮(NH₃-N)< 0.25吨/年 | 出让相应单项排污权指标给小排放量项目,实行“随到随办” |
| 重要排除规则 | 排污权交易后尚未购买的指标量在此限值内的项目,不适用“随到随办”通道 | 仍需按常规交易程序办理 |
4. 常规交易程序框架
对于不符合“随到随办”条件的交易,仍遵循以下基本框架:
| 交易环节 | 主要内容 |
|---|---|
| 交易主体资格 | 排污单位须已取得排污权确权,并在有效期内 |
| 交易品种 | 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 |
| 交易方式 | 通过统一平台采取公开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 |
| 政府储备管理 | 政府储备排污权适时投放市场,重点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 |
5. 政策协同:与山东省排污权试点的对比
宁夏新规与山东省正在征求意见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形成区域呼应,两者均强调“统一平台、禁止场外”的核心逻辑,但在具体机制上各有侧重:
| 对比维度 | 宁夏(2026.6) | 山东(征求意见稿) |
|---|---|---|
| 平台管理 | 统一平台交易,银川平台数据须接入全区系统共享 | 全省统一排污权交易系统,禁止场外交易 |
| 交易范围 | 四项污染物(SO₂、NOx、COD、氨氮) | 四项大气+三项水污染物(新增总磷) |
| 便捷通道 | “随到随办”小额交易通道(分指标设限) | 暂无此类便捷通道 |
| 有偿使用费 | 待补充 | 现有企业暂免缴纳,转让时须补缴 |
| 金融创新 | 待补充 | 明确排污权抵押贷款和租赁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