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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1. 基础信息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2026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号:环办科财函〔2026〕189号
发布日期:2026年5月27日
生成日期:2026年5月20日
发布形式:主动公开
2. 政策依据
本次创建工作依据2026年1月三部门联合印发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环科财〔2026〕4号)组织开展 。该办法是对2015年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系统性修订,明确了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以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为导向,以减污降碳协同为重点目标,坚持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方向,具备‘低碳、高质、创新、循环’典型特征”的工业园区 。
截至2025年12月,全国共有19个省份的73家园区获得生态工业园区命名,创造了全国8.5%的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全国工业排放水平低84%,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9%以上 。
3. 核心管理机制(2026版新政解读)
2026版新规与此前政策的核心变化对比:
| 管理维度 | 旧规(2015版) | 新规(2026版) |
|---|---|---|
| 园区定位 | 工业领域专项示范 | 正式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体系 |
| 考核重点 | 传统环保指标 | 刚性考核“减污降碳”模块 |
| 监管机制 | 命名后复查 | 建立退出机制,每3年绩效评价 |
| 命名后管理 | “终身制” | 触碰红线直接摘牌 |
| 建设标准 | HJ 274—2015 | 新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2026年3月1日实施 |
退出机制核心红线: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存在突出问题、存在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等情形,将被撤销命名 。
4. 创建数量限额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及国家高新区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创建工作。批准创建数量不超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中本省级行政区域园区总量的2%(不足1个的为1个)。如无符合创建要求的园区,可不开展创建 。
5. 重要时间节点
| 事项 | 时间要求 |
|---|---|
| 批准创建完成截止时间 | 2026年10月31日前 |
| 创建备案表报送 | 完成批准后,填写《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备案表》报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协调机制备案 |
| 实施方案提交 | 同时通过系统提交园区《实施方案》 |
| 验收时间 | 协调机制工作组将于2028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
6. 申报流程
根据《管理办法》,园区申报与创建流程如下 :
| 环节 | 主要内容 |
|---|---|
| 编制方案 | 园区在自评估基础上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
| 提交申请 | 向园区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及申请材料(含环境守法证明、规划环评完成情况证明等) |
| 省级论证 |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商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组织开展论证 |
| 公示 | 通过论证后公示5个工作日 |
| 批准创建 | 省级部门发文同意创建,填写备案表报送协调机制备案 |
| 创建期 | 创建期不低于2年,不超过3年(可申请延期1年) |
| 验收命名 | 协调机制工作组组织开展验收,通过后授予称号 |
7. 创建质量管理要求
通知强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从严把控创建质量 。具体要求包括:
档案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开展创建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
重大事项报备:创建期间如遇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协调机制报备
创建期限制:园区在创建期间未获得正式命名,不得使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称号开展相关活动
8. 激励措施
根据《管理办法》,获得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可享受以下激励 :
资金金融:加大对生态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的资金倾斜、金融支持
科技创新: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