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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键信息

2026-05-26 25

《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关键信息

1. 基础信息

  • 文件名称: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5月22日 — 2026年6月4日

  • 政策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2号)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的申报、评定、复核、动态管理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工作。重点行业范围包括:

类别具体行业数量
国家指南涵盖行业钢铁、水泥、玻璃、焦化、石化等39个
自治区出台指南行业工业硅、电石、氯碱、多晶硅、煤制天然气/煤制液体燃料5个
各地州新增行业各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灵活确定

注意:国家、自治区新发布或更新相关行业指南后,参考最新指南执行评定

3. 管理原则与体系

绩效分级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国家统筹、省级组织、市级实施”的管理机制,坚持自主自愿申报、差异化管理、动态监管,杜绝“一刀切”现象

机构职责分工

层级职责要点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省级)①组织开展A+企业评定申报,评定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②组织专家函审、现场核查、会议评审;③结果挂网公告;④对已评定企业开展评估复核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市级)评定C级(非最低等级)企业;②负责A级、B级企业初评,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说明;③制定辖区应急减排清单
区(县)生态环境分局协助开展申报、核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申报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监督

4. 绩效等级评定原则

  • “短板原则”:以企业各指标的最低等级确定其绩效等级

  • 多行业评级:企业涉及多个重点行业的,按行业分别评级,以所涉行业的最低等级作为企业总体绩效等级

5. 评定程序

(1)A级、B(含B-)级和绩效引领企业评定(8个环节)

环节主要内容
①企业申报完成自评估,按时提交申报材料
②地方预审地州生态环境局预审,出具环境守法情况说明
③专家函审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函审,核实环境违法、超标排放等情况
④现场核查专家现场核查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运输等
⑤会议评审专家集中评审整改情况,形成最终意见
⑥挂网预公示生态环境厅对通过企业挂网公示5个工作日
⑦研究公告专题会研究通过后,生态环境厅挂网公告
⑧结果应用作为差异化管理和资金支持依据

(2)C级(非最低等级)企业评定

由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参照上述程序评定,结果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6. 保障类企业管理

保障类企业包括: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涉重点外贸出口及其他保障类企业

管理要求具体内容
名单确定各地州生态环境局会同发改、工信、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数量控制严格控制数量,按“以量定产”原则执行
绩效水平要求重点行业范围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含B-)级或绩效引领及以上绩效分级水平

7. 复核与动态管理

(1)复核周期与方式

企业等级复核要求
A级和绩效引领企业每满3年至少复核一次
B级及以下企业结合问题线索等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复核

(2)降级预警情形(限期6个月整改)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对企业提出降级预警,限期6个月整改

序号降级预警情形
1绩效水平不稳定,在线小时数据超过绩效分级排放标准率介于0.3%~1.0%之间
2CEMS安装联网、运行维护、数据传输不符合技术规范
3自行监测方案执行不规范,违反排污许可证后管理规定
4未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台账记录规定,日常运行管理基础薄弱
5停产设备复产或新建设备投运后,环境绩效指标未达相应等级标准
6未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

8. 结果应用(差异化激励措施)

绩效评级结果作为实施生态环境差异化管理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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