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中心

CENTER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核心信息

2026-05-19 1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核心信息

1. 基础信息

  • 文号:工信部原〔2026〕97号

  • 成文日期:2026年4月29日

  • 发布日期:2026年5月18日

  • 施行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适用范围:境内各类所有制企业新建、改建(含大修)、扩建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项目

  • 替代文件:工信部原〔2021〕46号同时废止

2. 修订背景

钢铁产能置换政策是推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巩固提升去产能成果、防范“内卷式”竞争的重要措施。原办法实施以来,有力促进了行业改造升级、结构调整、布局优化和兼并重组。但随着行业发展形势变化,供需关系面临新挑战,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对产能置换政策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

行业痛点具体表现
供需失衡2025年全国粗钢产量9.61亿吨,表观消费量仅8.29亿吨,供需缺口超1.3亿吨,行业深陷“低价内卷”泥潭
集中度偏低2024年行业CR10仅为42.0%,距离“十四五”规划60%目标差距明显
盈利薄弱2025年行业重点企业平均销售利润率仅1.9%,不足规上工业企业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
转型压力“双碳”目标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压力加大

3. 七大修订要点

《置换办法》进一步加严了产能置换要求,更加突出差异化政策引导,强化了监督管理要求,修订要点如下:

(1)提高置换比例

置换类型新旧对比新规要求
全国统一置换比例旧规分重点区域(1.5:1)和非重点区域(1.25:1)全国统一不低于1.5:1
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旧规无明确差异化不低于1.25:1

置换比例提高意味着,未来每新增1吨有效产能,行业总产能至少净减0.25吨,产能持续收缩将成为行业常态

(2)逐步取消不同企业间产能置换

时间安排具体要求
过渡期(2年)自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可实施产能置换
过渡期后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转移,单纯买卖产能指标行为将被彻底禁止

实质性兼并重组须满足:依据《公司法》完成实际控股、法人变更、股权关系变更等,且炼铁、炼钢工序须整体兼并,不得拆分交易

(3)设置有效期

明确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有效期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对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24个月内仍未实施到位的产能自动作废

(4)规范不锈钢企业设备建设

不锈钢企业建设熔化合金感应炉设备,其设备数量和容积须与电炉或转炉工艺需求相匹配,感应炉容量乘积之和不得高于电炉/转炉公称容量之和的50%。此举旨在防范企业滥用熔化合金名义建设感应炉变相新增炼钢产能

(5)支持高端化、绿色化发展

实施差异化置换比例,精准引导产业资源向绿色化、高端化方向集聚

支持类型置换比例
建设电炉项目(退出转炉及配套高炉)等量置换
退出和建设均为电炉等量置换
生产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等量置换
氢冶金等低碳工艺(碳减排≥60%)等量置换
实质性兼并重组1.25:1

此外,对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积)、数量的厂界内大修项目,按原产能保持不变

(6)增加产能置换方案闭环管理

管理要求具体内容
方案核实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
年度自查按年度开展实施情况自查,并报送自查报告
设备拆除建设项目投产前,须监督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

(7)强化政策联动

在环评、排污许可、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方面,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政策协同,形成部门合力

4. 新规对行业格局的影响

影响维度具体分析
供需格局据中钢协测算,仅置换比例提高一项,未来5年行业将净减产能约5000万吨,供需关系将从“供过于求”逐步转向“供需紧平衡”
并购重组2年过渡期设置相当于行业整合“倒计时”,龙头企业将加速低成本扩张。2026年开年已发生12起重大并购事件
价格底部2026年一季度全国电炉钢平均生产成本(3800-4200元/吨)将成为螺纹钢价格的坚实底部
马太效应市场份额加速向技术领先、成本优势明显、环保绩效突出的龙头企业集中

5. 与新规配套的去产能措施

随着新规落地,工信部同步推进以下工作:

配套措施具体内容
停工停产整治开展停工停产企业复工复产专项整治,对65家企业进行核查评估,严防落后产能借机复活
产能预警建立产能过剩预警机制,动态监测行业产能利用率
合规审查强化新建项目合规审查,严禁违规新增产能


电话

400-601-2601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微信平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