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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ER1. 基础信息
文件名称:杭州市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26-2028)
发布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杭州市财政局
实施期限:2026年—2028年
文件性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依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国务院令第820号)、《新时代美丽杭州建设实施纲要(2020-2035)》、《杭州市生态文明之都建设条例》等
2. 总体要求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美丽建设示范、污染防治攻坚和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管理原则: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示范引领、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奖惩并施”的原则,以实现“生态绿色保护、产业绿色转型、社会绿色发展”为目标,加快健全区域性全要素生态补偿机制。
3.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杭州市全域,由区、县(市)政府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要求统筹安排,主要用于:
| 类别 | 具体内容 |
|---|---|
| 美丽建设示范工程 | 区域性、行业性环境综合治理(含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体系建设、生态环境数字治理体系、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工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集成技术综合应用等;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示范及试点工程;治理模式创新、治理成效显著、示范引领性强的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工程 |
| 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 | 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土壤、地下水、辐射、噪声污染防治;新污染物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等 |
| 自然生态保护重点任务 | 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重点工程、环境健康风险防控等 |
| 其他 | 流域“三水统筹”等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产业创新发展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优先支持的工作 |
禁止用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福利、“三公”经费、工作性考核评比等工作经费,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和平衡本级预算,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
4. 区域划分
结合自然资源总量等因素,综合考虑实施差异化补偿,将杭州市13个区、县(市)和西湖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两个类别:
| 类别 | 区域 |
|---|---|
| 一类区 |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临平区、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 |
| 二类区 |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 |
历史资金倾斜:根据历年资金分配数据,杭州市重点生态功能区(二类区)的生态补偿资金占比达85-90%,充分体现了对上游地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倾斜。
5. 资金分类与分配结构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与奖惩因素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 资金类别 | 占比 | 说明 |
|---|---|---|
| 因素法资金 | 90% | 包括基础因素资金(占因素法资金70%)与个性因素资金(占因素法资金30%) |
| 奖惩因素资金 | 10% | 根据“奖优惩劣”原则进行奖励或扣减 |
(1)基础因素资金分配方法
基础因素资金分配中,一类区占基础因素资金30%、二类区占基础因素资金70%,共设置8个因素:
| 序号 | 因素名称 | 一类区权重 | 二类区权重 | 说明 |
|---|---|---|---|---|
| 1 | 自然资源因素 | 10% | 25% | 一类区按生态保护红线及园林绿地面积占比计算;二类区按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比计算 |
| 2 | 生态环境质量因素 | 10% | 5% | 根据生态环境质量指数(EQI)年变化情况确定分配档次 |
| 3 | 水环境质量因素 | 20% | 20% | 根据地表水断面优III比例、优良水体比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等综合计算 |
| 4 | 大气环境质量因素 | 20% | 10% | 根据PM2.5年均值与目标值的差距数值确定 |
| 5 | 土壤固废因素 | 5% | 5% | 含土壤环境因素2%、“无废城市”评价因素2%、辐射环境管理因素1% |
| 6 | 碳排放强度因素 | 10% | 10% | 根据碳交易覆盖行业的碳强度降低率、年度碳排放总量等确定 |
| 7 | 环境管理因素 | 20% | 20% | 根据美丽浙江建设完成情况确定 |
| 8 | 公众感受因素 | 5% | 5% | 根据生态环境公众满意度得分和提升情况确定 |
各因素统筹考虑确定分配档次,从一档到七档占比分别为23%、20%、17%、14%、11%、9%、6%。
(2)个性因素资金分配方法
各区、县(市)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结合本辖区工作实际,筛选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进行申报。重点示范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度可完成建设或已明确具体建设计划。
(3)奖惩因素资金标准
奖励标准: